屏东县佳冬乡长拱龚日光,利用乡公所办理工程案的机会,期约协助厂商得标后,收受贿赂301.9万元,违反公务员服务法、政府採购法、採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等规定,严重败坏法纪及损害政府廉洁形象,监察院通过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说,龚日光为图个人不法利益,在2015年利用佳冬乡公所办理「玉光国小通学步道改善计画委托设计监造案及工程案」机会,透过其任职乡公所技工的堂弟居中牵线,期约协助厂商得标后收受贿赂新台币173.7万元。
监察院表示,另外在2016年办理「佳冬国中公共通行空间改善计画委托设计监造案及工程案」、2018年「佳冬乡文化一路工程案」时,协助厂商得标后,收受贿赂128.2万元。
监察院指出,龚日光为图个人不法利益,收取贿赂总计301万9000元,违反公务员服务法、政府採购法、採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等规定,败坏官箴,情节重大,核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之应受惩戒事由。
监察院表示,因此依宪法第97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6条规定,在8月6日审查监察委员施锦芳、林郁容所提弹劾案,经审查委员全数通过,移送惩戒法院审理,依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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