凃姓运将在捷运站出口临停等客人,发现陈姓路人拿出手机要拍照检举违停,上前理论,过程中不慎拍落陈男的手机,挨告毁损。台北地院认为,人与人口角时常伴随手势,若有人动作较大,的确可能碰触到对方,凃男应无毁损不确定故意,遂判他无罪,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凃男去年3月3日上午在北市圆山捷运站1号出口人行道处,因不满陈男拍照检举他违规停车,上前与陈男理论,并伸手拍打、阻挡拍照,导致陈男手机摔落致萤幕破裂受损,涉嫌毁损。
凃男否认犯行,强调他没有毁损陈男手机的故意,他有和陈男沟通能否不要拍照检举他们计程车司机,过程中因比画方向,不小心碰触到陈男的手或手机,才导致陈男手机掉落。
法官指出,与人因口角而争论时,或因情绪起伏,伴随手势比划等肢体动作,是常见的情形,另根据陈男的录影画面,2人当时所站距离甚近,若有一方肢体动作较大,确实可能不慎碰触到对方,因此採信凃男辩词。
此外,法官多次传唤陈男到庭作证,传票也经合法送达,但陈男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作证,法官派警及嘱托士林地检署拘提陈男,也没找到人,法官因此认为,无足够证据证明凃男有毁损的不确定故意,判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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