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指出,依前述的规定,营利事业合于下列之捐赠,得依所得税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以费用列支,不受金额限制:

一、捐赠经政府登记有案之体育团体。

二、培养支援运动团队或运动员。

三、推行事业单位本身员工体育活动。

四、捐赠政府机关及各级学校兴设运动场馆设施或运动器材用品。

五、购买于国内所举办运动赛事门票,并经由学校或非营利性之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

营利事业捐赠上开体育运动发展事项支出,应注意须依「营利事业捐赠体育运动发展事项费用列支实施办法」及「教育部体育署办理营利事业捐赠体育运动发展事项费用列支证明申请及审核作业要点」等规定,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及支出凭证。

此外,如果是赞助「培养支援运动员」或「购买于国内所举办运动赛事门票,并经由学校或非营利性质之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应于各该捐赠支出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教育部体育署申请核发捐赠证明文件,并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及检附捐赠证明书、支出凭证及相关资料,由营利事业所在地之税捐机关核定其捐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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