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去年在早餐店前随机招揽试喝饮料,李男竟利用早餐店只有她一人,持美工刀将她押入店内,扯掉她的衣服让她上半身仅剩胸罩,台湾高等法院维持新北地方法院认定,依携带凶器强制猥亵罪将李男判刑3年6月。可上诉。

李男去年11月18日上午10点30分携带美工刀行经新北市三重区一处早餐店前,经被害人随机招揽试喝饮品,他进入该早餐店内消费,1个小时后,她向李男表示早餐店准备打烊,李男走出店外,并在店外徘徊观望。

李男见有机可趁,再度进入该早餐店并将玻璃大门关上,从她的背后以手勒住她脖子且摀住口鼻,并以其身体贴住她背后,她激烈挣扎并朝玻璃大门方向逃逸,但李男转身挡在玻璃大门前阻止她离去。

李男用双手压制她上半身,过程中并使她撞击墙壁,且拉扯她上衣,致她上半身仅剩胸罩,早餐店邻居及路人听闻她呼喊救命声而惊觉异状,前来喝斥、制止李男并报警,她才逃离该早餐店。

一审及二审考量李男利用被害人单独早餐店内之机会强制猥亵,被害人出现频繁梦魇合併夜间惊醒,脑中易重覆出现当日之危险情境画面等急性压力反应之症状,考量李男迄未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害,判刑3年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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