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红色供应链」恶意挖角,越来越多在大陆台商引入股权激励制度,由大股东无偿向员工赠与股权。但在税务处理上,个人无偿赠与股权给他人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在实际操作存在争议。资诚(Pw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徐丞毅表示,首要关键是厘清交易本质,以及引用适当法令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徐丞毅说明,曾有一客户为提高员工士气,以自己的股权赠与给核心管理人员,在事先谘询当地税务机关时,却被告知应按照个人的偶然所得,就股权价值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后续却因能提出法规依据、具体事证,说服税务机关同意免除高额的个人税税负。
徐丞毅解释,依据大陆的股权激励政策,大股东直接让渡激励标的股票(权)的行为可被视为合法股权激励行为。同时也规定了转让公允价值的认定例外情况,若具备合法合理的有效股权转让证据,或为企业员工间内部转让企业股权,且具备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合理,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
因此,结合前述法令规范,私人公司的大股东向员工无偿赠与股权,若能具备相关佐证文据,例如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计画说明、股权激励协议等,证明为真实且合理的股权激励计画,则属于「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况。
徐丞毅补充,目前大陆税务机关透过资讯联网,精准掌握高所得者的税务资讯。因此,厘清交易背后的商业本质、相关法令运用的熟稔度、当地税务机关对法令理解的差异、以及当事人处理税务议题的态度,都是能否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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