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网路商店订购1款主打舒适度的耳机,到货后立刻试戴,却觉得不太舒服,马上通知退货,卖家要求支付包装整新费用才愿退款,陈男不接受,因此提告。台北地院认为,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网购7天内可无条件退货,遂判陈男胜诉,卖家应退还6650元,可上诉。

陈男主张,新韸公司的网路商店贩售SENNHEISER耳罩式耳机,主打舒适度,他去年11月3日下单花费6650元购买,收到商品后试戴觉得不舒服,20分钟内就通知新韸要求退款,但新韸拒绝,只好提告。

新韸抗辩,网路商店有标示退换货原则,下标即视为同意该原则,若要试戴耳机,可以到很多经销商店面去试,而不是网购回家觉得不舒服就要退货退款;耳机是进口包装,一旦拆开就毁损包装,不能再以新品卖,他们只要求陈男负担整新费用,就同意退货,已释出最大诚意,是陈男不接受。

法官指出,陈男网购耳机的方式,属于《消费者保护法》定义的通讯交易,得于收受商品的7日内以退货、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虽然陈男已经拆封试,但耳机本身及外观包装完整未损坏,因此认定陈男请求有理,判新韸应退还6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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