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经营鸿禧高尔夫球场的鸿禧公司因财务问题致球场土地遭拍卖,无法继续经营球场,该球场原会员遂筹组重建委员会,并与鸿禧公司负责人签立重建协议书,但会员指控接手的大溪公司没有依约赔偿及给付会员股权,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会员的请求,可上诉。

一审及二审都认为,大溪公司非重建协议书之当事人,不受该协议书内容之拘束,况且大溪公司与鸿禧公司间就原会员之权益保障问题,已于合作协议书完全未提到应给付原会员22%之股权,因此驳回会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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