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宾士车代步的王姓男子,3年前以车子没油等理由,向林姓女子借款2万3000元却没有还钱,检方依诈欺罪将王男起诉,台北地方法院认定,王男开宾士汽车显非无资力之人,不能以他未依约还款认定他有诈欺犯意,将他判决无罪。可上诉。
至于林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求偿,主张王男须赔偿她精神慰抚金等共20万元部分,合议庭认为,王男获判无罪,林女提起的求偿诉讼,依法应判决驳回。
检方起诉王男涉犯诈欺罪,北院认为林女借款当时,经由衡量双方情谊、王男曾经借贷后还款之情形而同意借款,并佐以LINE对话纪录内容,王男显然只是单纯借款,并未向林女主动提出任何足使之误信其偿债能力之情事,也没有施以诈术,判决王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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