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在2015年与富邦银行签约购买衍生性金融商品,后来曾男遭银行指控违约,提告求偿后,法院判决曾男须给付美金87万元、人民币69万多元确定,他提再审主张遭银行人员诈欺等,但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偽造不实文书,判决驳回再审之诉。
曾男在确定判决宣判后,另以银行程姓业务经理涉嫌偽造文书为由向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提出告诉,经检察事务官传唤曾的员工到庭作证,曾男以此主张是新证据声请再审,但高院再审认定,他的员工证述洽谈投资衍生性金融商品时没有在场陪同,无法做为有利证据。
再审指出,原确定判决认定,声明书及财报是程姓经理在曾男面前,盖用曾之印章所制作,并非虚偽不实文书,曾男提再审指控这些文书都是程所偽造,自无可取,因再审之诉显无理由,不经言词辩论,判决驳回再审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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