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张姓男子到台北市一家选物贩卖机店,无故变更傅姓男子放置该店之选物贩卖机的电脑设定,将机臺爪力设定为最强程度,检方起诉后,台北地方法院依无故变更他人电脑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他人,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北院认为,29岁的张男对于犯行坦承不讳,并有监视器录影光碟及其画面翻拍相片佐证,他虽符合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内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累犯规定,但他符合累犯规定之前案为侵占案件,与本案类型不同,故认无须加重其刑。
法官审酌张男的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后态度、短期内多次同类型犯罪之前案,以及告诉人所受损害、被告未赔偿告诉人损害等一切情状,依无故变更他人电脑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他人,判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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