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与林姓女子结婚后争执不断,林女指控陈男嘲笑她未就读大学,且习惯以用力甩门之方式表示不满还骂三字经脏话,她提告请求离婚并求偿。歷审认定林女遭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离婚并要求陈男须赔偿80万元精神慰抚金确定,陈不服提再审遭驳回。
林女提起诉讼指出,她与陈男在1973年结婚,对方就日常生活起居及她交友社交之处理方式,常以文字、言语指责、贬抑她,嘲笑她并未就读大学,且习以用力甩门之方式表示不满,2016年陈男情绪失控,以三字经怒骂她,致她不顾当时只穿睡衣、拖鞋,惊慌逃出。
林女说,她暂居女儿在美国住处时,林男又以LINE简讯责问她称「唱反调/扯后腿,不要在2个小孩前,回台再发挥」、「真不要脸,还丢脸丢到女婿面前」,分居期间,陈男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过错,反将2人多年努力累积共有的财产都认为是其个人贡献、占为己有。
一审及二审都认为,林女受到逾越一般人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危及婚姻关系之维繫,陈男确对林女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离婚,且陈男须赔偿80万元,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陈提再审遭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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