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板大厂群创光电路竹厂杜姓技术副理月领逾10万薪资,却于2020年4月间涉嫌偽造打卡纪录,不当领取薪资,遭到公司资遣。杜男不服提起确认雇佣关系之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判定,杜男曾自承偽造打卡是为接小孩,驳回上诉。
判决书指出,杜姓男子主张于1999年受雇至今,任职群创光电路竹厂技术副理,为主管职位,每月薪资10万余元,但资方于2020年4月17日以偽造到离场打卡纪录为由,违法解雇他。
杜男控诉,他服务年资迄今已超过20年,期间克尽职守并无任何违规行为,且在职期间,资方也从未告知他打卡行为有何违规,并未惩处过,而第一次因此理由处罚就处以最严重的解雇处分,不符合劳动基准法。
资方指出,杜男任职的管理职并未涉及拜访客户的业务,其工作地点均在路竹T6厂区,2020年3月间杜男的主管反映其有出勤异常的情形,经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发现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间,杜男都是透过远端方式打卡上下班,一共有29次周一整日未实际出勤、7日早退违规,累计达36次出勤违规行为。
资方表示,于2020年4月15日、17日与杜男进行访谈,过程中杜男不停谎称是去台南厂区参加课程,所以才没在路竹厂区打卡,最终认定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司内部纪录,并构成刑法诈欺犯行,依法进行解雇。
一审期间桥头地院勘验相关证据,最终判定杜男败诉,而杜男不服,二审高雄高分院指出,杜男身为主管,却利用远端打卡之便钻漏洞,且29次整天旷职时间都为星期一,早退7次时间除了一次为星期二之外,其他6次多为星期一与星期五,显见杜男是为了延长假日才刻意为之。
二审法官发现,杜男曾在公司内部调查时,坦承每周一以远端打卡是为了方便接送小孩,因此其主张旷职期间有处理公务等,不足採信。最终驳回上诉,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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