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去年召开厘清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第11款规定适用情形会议,未纳入民防人员,致无法获得法令保障。针对执行交通指挥适用人员疑义一案,立委杨琼璎29日邀集相关单位协调,会中取得共识,内政部及国防部同意尽速函文交通部增列民防人员。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防治科长陈耀南、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陈柏年及臺中市民防总队民防大队大雅中队中队长林育兴不平指出,义警、民防人员依警察机关召集协助执行勤务,其协勤作为实质上属依法令执行指挥交通人员,殆无疑义,要求应将民防团体加入交通协勤,获得法令之保障。
警政署防治组科长侯胜雄表示,「民防法」明定义警、民防人员需协助地方治安、实施疏散避难、抢救重大灾害及交通管制等民防工作事项;另「防空演习实施办法」规定民防人员需协助或指导防空疏散地区人员及物资疏迁、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等相关事宜,爰现行法令已明文律定执行交通管制权责。
侯胜雄说,以现行体制及实务运作,义警、民防人员同属依法令执行指挥交通人员,执行交通协勤殆无疑义,惟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第11款,所指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人员仅列义警,为符实需,建请增列民防人员,俾利依民防法令规定协助勤务执行。
国防部全员动员室少将副主任马家龙也指出,依据民防法第2条第1款、防空演习实施办法第6条第3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条第2款,民防人员为空袭、防空演习时,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人员,另依据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第11、12条,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机关编组之民防大队成员,均属民防人员,因此建议将民防人员纳为依法执行交通指挥人员。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长张舜清强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第11款中「依法令执行指挥交通、交通稽查任务人员」,经108年10月2日召开之会议决议概括为义交、义警等人员,惟决议并非限缩仅得为该类人员,其他未列举之人员,如果系依其他法令赋予执行或协助交通勤务之权限者原则仍应可属之。
张舜清说,如内政部及国防部认定民防人员系属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人员,可函文交通部增列民防人员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第11款」,所指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人员。
杨琼璎表示,民防人员在地方协助警察机关执行勤务,亦会依警察指派进行交通指挥管制,民防人员纳入依法令执行指挥交通人员,将能使民防人员在协勤上更有保障。感谢与会各单位提供宝贵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未来会持续全力争取民防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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