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中坜一名73岁梁姓阿嬷,到果菜行拿了1把30元青葱忘了付钱就要离开,经店员叫住提醒,梁妇当场拿出百元钞要付钱,但店员拒收还报警,最后梁妇在眾目睽睽之下被带上警车,事后在警局还上铐做笔录。阿嬷哭诉喊冤,真的只是不小心忘记,当时身上有3万元现金,怎可能赖30元,但店员就是不收钱还骂人,让她深感屈辱。梁妇的遭遇引起民眾热议。

中坜分局表示,窃盗现行犯属公诉罪,员警是将老妇带返派出所后才依相关规定使用戒具,系基于保护老妇、警察及在场相关第三人之安全,使用过程并无不当。

本案例中,梁姓阿嬷身上现金充足,且经店员提醒即马上拿出百钞要付钱。这样生活场景其实绝非少见,高龄长者甚至被忙碌生活冲昏头的年轻人也可能不小心忘记已经拿取商品而径自走出店门,待想起或经店家提醒才急忙回店付款。

其实,这样明显不具备窃盗罪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与不法所有意图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应该是取得商品但是还没付钱的「债务不履行」民事事件。实在没有必要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劳师动眾耗费在疫情时代下已经捉襟见肘的警力资源及司法资源。

对于类似案件,人民面对刑事案件多处于不了解自己将面对什么程序的恐惧之中,且刑事处罚从有期徒刑、拘役到罚金不等,对人民的权利影响甚鉅,故国家在发动公权力介入人民间民事纠纷前应基于慎刑思想而谦抑为之。

所有犯罪都有构成要件的要求,依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窃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以故意并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而犯之为要件,若没有此主观上的故意与不法所有意图,国家即不能以窃盗罪相绳。

本文建议,果菜行小本经营,面对大量人流选购採买于防范宵小上费心疲惫能够理解,但是于本案中梁姓阿嬷仅是忘记付钱且经提醒亦马上拿钱想付菜钱。若果菜行当下即收下阿嬷的菜钱,其实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效率的解决方式。

而警方接获报案固然应积极办理,惟警察的角色同时兼估社会秩序维护及刑事犯罪第一线侦察,本案中警察应先了解梁姓阿嬷是否有窃盗罪的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图,在了解梁姓阿嬷无窃盗罪之故意与不法所有意图后,即不应将梁姓阿嬷当成现行犯逮捕。

纵将梁姓阿嬷误为现行犯逮捕,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20条及刑事诉讼法第89条、89-1条规定,使用戒具必须在人民有抗拒、攻击他人或自伤之情形方能为之,且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并应注意犯罪嫌疑人之身体及名誉。

本案梁姓阿嬷已积极想要付款在先,衡情亦无伤人之能力与危险,是否需要上铐即有疑问。国家侦查犯罪的强制力若不节制而轻率介入人民间民事法律关系自难以避免受到警察过度执法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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