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就读大学法律系的女子与女同学一起到台北市西门町一处按摩会馆按摩,结束后她问同学才知自己被洪姓男按摩师脱内裤且「吃豆腐」,她崩溃痛哭并提告;台北地方法院依性骚扰罪将洪男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缓刑3年。

被害女大生对42岁的洪男提告后,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作成不起诉处分,她声请再议,由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长命令发回续行侦查,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

北院认定洪男利用帮女大生按摩之际,以手碰触她的大腿内侧及私处部位,致她内心留下难以抹灭之阴影,所为实不可取,惟念他终能坦认犯行之态度,判处3月徒刑,易科罚金,缓刑3年,缓刑期间接受精神治疗,上法治教育课3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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