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承审一件谢姓退休公务员,因参加救国团溢领年资退休金给付案,关于社团年资处理条例规定「1年内」的规定,因法律有歧异,裁定提交大法庭统一见解,经言词辩论后,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为「1年内」规定是属「训示规定」。

出现法律见解争议是因「公职人员年资併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规定,追缴公职人员年资併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党职併公职)溢领退休金,应在该条例施行1年内为之。但这1年的规定,是训示规定或有法律效果,法院判决有歧异。

以考试院院长关中的案例,北高行政法院认为,社团年资处理条例规定「1年内」期限,文义上及法理上属公法上权利行使期间的特别规定,考试院是核发机关应在1年内(2018年5月11日前),作成命关中返还之书面处分并送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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