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姓男子在交友软体上与16岁女高中生约炮,完事后不仅给少女800元,还「呷好逗相报」,介绍给黄姓友人。台北地院审结,认定杨男涉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媒介少年性交易罪,判他1年4月徒刑。可上诉。
杨男2019年11月2日在交友软体上认识少女,并与少女约出来见面,在同年12月29日凌晨,带少女到台北市万华区某出租套房内与少女性交,完事后给少女800元报酬。
杨觉得此次性交易体验不错,同日下午介绍给黄男,黄男后来也约少女到新北市三重区某汽车旅馆开房间,完事后给少女4000元报酬。
少女因另案遭调查,检察官从她手机中发现她有从事性交易,进而查获杨男,将他起诉。北院审理时,杨男承认与少女性交易,以及介绍少女给黄男,且有通讯纪录为证,法官遂认定其犯行。
法官审酌杨男2015年间才犯性骚扰罪,遭判罚金刑并执行完毕,属累犯,加重刑度后,媒介少年性交易部分判刑1年4月;至于杨男自己嫖少女的部分,则依对16岁以上未满18岁人性交易罪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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