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县警局卢姓员警,2019年前在新北市警局土城分局服务期间,8次在派出所办公室内或其他警员之寝室内窃取他人财物;刑事部分他遭判刑1年2月,缓刑5年确定,行政究责部分,惩戒法院第一审将他判决休职1年。可上诉。
惩戒法院认为,卢男的行为将使公眾丧失对其职位之尊重与执行职务之信赖,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为维护公务纪律,自有惩戒之必要,他破坏警政纪律,判决休职1年。
金门县警局卢姓员警,2019年前在新北市警局土城分局服务期间,8次在派出所办公室内或其他警员之寝室内窃取他人财物;刑事部分他遭判刑1年2月,缓刑5年确定,行政究责部分,惩戒法院第一审将他判决休职1年。可上诉。
惩戒法院认为,卢男的行为将使公眾丧失对其职位之尊重与执行职务之信赖,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为维护公务纪律,自有惩戒之必要,他破坏警政纪律,判决休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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