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子提告主张, 海洋委员会海巡署侦防分署去年持搜索票进入她位于新北市五股区租屋处搜索时,她只穿内裤未着外裤,她要求分署赔偿40万元,台北地方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认定她虽未穿着外出短裤或长裤,但下半身隐私处无外露,驳回请求确定。
蔡女说,去年3月8日侦防分署搜索时,她因仅穿着内裤,未着外裤,于是请求查缉人员让伊穿上放置于房间外柜子上之外裤,然查缉人员无正当理由要求她需待女性查缉人员到场后,方得穿上外裤,且她如厕时亦在旁监视。
蔡女说,侦防分署对她身体隐私权之侵害已逾越必要程度,致她受有精神上之痛苦,须赔偿40万元,但台北地院第一审及第二审都认为,蔡女人当时已穿着长版居家服及内裤,下半身隐私处应无外露情形,难认有侵害其身体隐私权之情状,驳回她的请求,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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