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日连假来临,台中市府劳工局提醒,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国庆日属法定应放假节日,依法应给假并给薪,如果劳工同意出勤,雇主应加倍发给工资,如适逢例假或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补休,补休日可由劳资双方协商议定,劳工如于国定假日、补休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应依照假别性质发给工资。

劳工局表示,事业单位若与劳工约定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日,今年国庆日为星期日,适逢劳工的例假日,雇主应给予劳工补休一日,补休日由劳资双方议定,若劳资双方协商于星期一(10月11日)补休,则可形成三日连续假期。

劳工局长张大春提醒,若国定假日遇劳工的工作日,雇主应给予劳工放假一日,且工资照给,如经劳工同意出勤,雇主应加倍发给工资。国定假日亦可经劳资双方协商同意与其它工作日对调,但该协商因涉个别劳工劳动条件变更,应徵得劳工「个人」同意。

经调移后的原休假日已成为工作日,劳工于该日出勤工作,不会有加倍发给工资问题,但如果雇主要求劳工于调移后的休假日出勤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劳工局呼吁,事业单位应保障劳工休假权利,如需劳工于国庆日期间出勤,应依法给薪,另提醒劳工休假期间仍应配合国家防疫政策,安心平安过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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