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雇主接续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相关程序,劳动部推动相关系统介接,以节省雇主时间与金钱,以往雇主申请时须检附户口名簿及亲属证明文件,以核对雇主与被看护者是否符合法定亲属关系,现行劳动部已经直接透过系统介接内政部户政资料,雇主申请时无须附上户口名簿及亲属证明文件。另外如聘前讲习及向地方政府接续通报资料,仅需正确填写序号,均可由系统介接,无须附上证明文件。

劳动部提醒,近来有雇主与移工反应无聘雇许可函或废止聘雇许可函,无法办理转换雇主或工作的问题,劳动部表示,现行并未规定雇主申请接续聘雇许可时须检附聘雇许可或废止聘雇许可函影本,仅需填写文号即可,而且雇主或移工可透过1955专线或向劳动部书面查询聘雇许可函、废止聘雇许可函文号。

雇主接续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可持有效的招募许可函,或持被看护者符合资格的诊断书或身心障碍证明,于完成长照中心推介程序后,于接续聘雇日的翌日起15日内向劳动部提出接续聘雇许可申请。劳动部表示,经统计雇主办理接续聘雇许可申请时,主要退补件原因,包含新雇主尚未完成聘雇前的讲习、未完成长照中心推介程序、长照中心传递单的申请人与雇主不一致以及以被看护者的诊断书或身心障碍证明承接时未放弃递补资格等。

雇主第一次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前,应参加聘雇前的讲习,并于申请书填写聘前讲习凭证序号,聘前讲习如非雇主本人参加,需检附代雇主参加聘前讲习人员切结书,且该代理人与被看护者须符合法定亲属关系。此外,雇主申请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应先向卫生福利部公告的医疗机构申请被看护者的专业评估,并至地方政府的长照中心办理国内招募推介程序,雇主申请前应确认推介程序已完成;另外,若医疗机构评估的申请人非雇主本人,需检附变更申请人切结书。由于雇主与外籍家庭看护工合意终止聘雇关系,于外籍家庭看护工经接续或出国后,雇主得申请递补招募许可函,无须再开立诊断书,因此,雇主採用诊断书或身心障碍证明承接新外籍家庭看护工时,于前任外籍家庭看护工出国或由其他雇主承接后,需先放弃申请递补招募资格;另若前已取得招募许可函则须检还并放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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