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警局善化分局去年于八大场所临检时,在小吃部后方的停车场赫见2县2星的「自家人」身影,该名警官不服被记过处分,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是「去拿肉粽」,说词不被法官所採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其败诉。

判决书指出,善化分局于2020年9月间于辖区执行跨大临检勤务,却在一间「娱乐小吃店」的停车场发现一名男子的身影,值勤警员立刻以M-POLICE查询该男身分,因查无犯罪事实而放行。

案经台南市警局进行资安稽核,发现时任总局后勤科彭姓警务员曾去过被列为声色场所的小吃店,经通报政风室移请督察室调查后,因涉足不当场所而被记过1次,但彭员不服处置,提请起復审被驳,遂又提起行政诉讼自救。

彭员主张,他当天接到友人电话去小吃店「拿肉粽」,而他当时站在小吃店后方的停车场,却因角度问题被误认为是从店内的包厢跑出,强调自己并未进入店内消费,而也无任何影像可证明他有进入店内,质疑处分程序有瑕疵,请求法院撤销原处分。

台南市警局指出,透过当时临检的警员所述,小吃店的左右方均有停车场,外加乡下地方路边门前均可停车,倘若彭员非前往消费,又为何会将车辆停放在小吃店后方、仅供给来店客停放之停车场而不被驱赶?因此认为其涉足不当场所,尚属合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指出,彭员虽称是要向友人拿肉粽,但却提不出ㄒ央观的事证证明,且值勤员警证称,确实见到彭员仓促离去,最终不採信彭员说词,判其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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