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不当党产会作成处分,要求国民党将其持有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的股权移转国有,欣裕台及中央投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2家公司不是受处分人,驳回请求。可上诉。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党产会的处分所命令移转的标的是国民党持有欣裕台及中投公司全部股权,所涉及的是国民党而非2家公司的财产权利,党产会作成的处分,并没有对2家公司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合议庭认为,依党产条例规定意旨,2家公司并不因原处分而有任何公法上权利受到侵害,2家公司对原处分既然不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并无实施诉讼权能,其提起撤销诉讼不具当事人适格,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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