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表示,「全国性内政财团法人会计处理及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自民国108年2月1日施行迄今已超过2年,为完备相关规定,使财团法人于日常会计事务作业及财务报表编制能有所依循,这次修法明定会计基础採权责发生制,即收益及费用于确定应收或应付时即须入帐,另决算时收益及费用按应归属年度作调整;以及会计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历年制为原则。
另依「财团法人法」规定,增列财团法人应订定包含会计事务处理程序等的会计制度;同时参考去年11月行政院主计总处委托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研究之「政府捐助财团法人会计处理及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一致性范例之研究」期末报告内容,明定编制财务报表应揭露的资讯。
内政部也修正会计檔案销毁条件,将原先会计檔案届满保存年限经财团法人董事长核准得予销毁的规定,新增涉及政府机关补助或委托案件得依其规定办理的除外条款。
内政部指出,「全国性内政财团法人会计处理及财务报告编制准则」条文修正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于近期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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