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礁溪警分局前副分局长赖铭鸿,被控在2019年5月间,不当指导下属将涉嫌酒驾肇事、并被处理员警上铐逮捕的庄姓男子径自释放,去年赖与另外两位许姓、张姓员警遭到检方起诉,宜兰地方法院判决,不符现行犯或准现行犯构成要件,因此判决3名员警无罪,仍可上诉。

2019年5月3日晚间7点多,许姓等3名员警驾驶警用巡逻车值勤时,见骑着普通重刑机车的庄姓男子形迹可疑,于是立即鸣笛示意停车接受盘查。

庄姓男子因担心被警察发现是酒后驾车遂加速逃逸,双方一路从头城镇追逐到礁溪乡,直到庄某闪避不及,撞上从后方追赶上来的警方巡逻车及路边一辆自小客车后才停下,经员警对庄某实施酒测,酒测值为0.15,立即以妨害公务及公共危险罪的现行犯将庄某逮捕,并当场上手铐带回派出所侦办。

庄某透过电话向父亲求助,庄父再商请蔡姓县议员到派出所关切,蔡姓县议员则以电话联繫赖铭鸿协助处理此事。

赖铭鸿前往派出所与在场的陈姓侦查佐讨论之后,认为庄某酒测值仅0.15,不符合刑法185-3条「不能安全驾驶」规定,至于会骑车摔倒则是因为警方拦查所导致,理应由行政罚开单处理。

赖铭鸿供诉,他在协助处理这起案件时,并不知道、也未看到庄某是处于「上铐被逮捕」状态,因此才会指导员警以「行政罚」开单处理,并无纵放人犯之意图。

检方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项规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警察没有自行释放遭逮捕现行犯的权限,此外,检察官调阅派出所监视录影画面以及相关证人陈述,认为赖铭鸿所言属推托之词,不予採信。

宜兰地方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等3人所逮捕拘禁对象,依法不构成纵放人犯的相关规定;且依事发现场情形,庄男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公共危险等罪名的构成要件,不符现行犯或准现行犯构成要件,因此判决3名警员全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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