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罗姓男子与林姓女子结婚,未料,林女难产因缺氧性脑病变沦为植物人,罗男长期守候在侧,认为婚姻名存实亡,遂向法院诉请离婚。一、二审法官均判罗男败诉,经最高院发回,更一审认为林女成为植物人非罗男责任,判准离婚。

判决书中,罗男主张于2012年8月与林女结婚,林女于同年9月30日入院待产,疑似因羊水栓塞併心肺衰竭,林女紧急于10月1日剖腹产下一名幼女(幼女于同年10月25日死亡),而林女产后因缺氧性脑病变呈植物人状态,经復健多年仍无好转,罗男认为,夫妻双方因林女的病症缘故,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无回復可能,遂向法院诉请离婚。

林女的父亲表示,女儿于待产时,罗男均不在旁,也不让女儿在医疗设备齐全的医院生产,致生产过程中罹患羊水栓塞的病症,罗男不仅没能即时同意医生以气切替代插管治疗,让女儿承受巨大痛苦,还选择对女婴拔管,再次严重打击女儿的求生意志,控诉罗男须对两人婚姻产生破绽负起责任。

一、二审法官均认为,林女成为植物人是生产所致,对婚姻并无可归责,驳回罗男的请求。案经上诉最高法院,最高院发回更审,更一审时,法院嘱托台中荣总鑑定林女发生羊水栓塞的原因,该院表示,羊水栓塞过于罕见,并无任何方式可以预测、预防其发生。

更一审法官判定,林女因羊水栓塞造成缺氧性脑病变而成植物人,并不能怪罪罗男,认定夫妻双方难以维持婚姻,并非由双方其中一人负起责任,双方均可请求离婚,最终废弃原判决,改准许两人离婚。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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