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36年来的不公平规定!劳动部2日呼吁,「事业单位实施劳工值日(夜)应行注意事项」将于明年元旦开始停止适用,雇主如有让劳工从事值日(夜)工作,例如下班后轮值柜台接听电话、周末来巡厂、或是连续假日进办公室整理传真订单等要求,一律都算工作时间,必须正常支付加班费,违者依劳基法可处2万至100万元。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解释,过去有些公司,会要求劳工在下班后处理紧急文件、接听电话、巡察事业场所等工作,因此于1985年订定「从事非劳动契约约定之工作」来规范事业单位在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工,由于因值日(夜)态样有别于平日的工作,长久以来并未被认定为是正常的工作时间,这也引发外界讨论,希望这些受到雇主指挥监督的时段都应该被列为工时。

黄维琛表示,劳动部2019年3月11日修正注意事项,将在明年1月1日起停止适用,代表未来劳工值日(夜)工作,一律都当成工作时间来看,若工时超过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就要算入延长工时,依照延长工时的费率来给付加班费。

另外,也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劳工从事值夜」的规定,增订雇主应提供必要安全卫生设施,促进职场性别平权。但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劳工,仍禁止从事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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