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今通过「公司法」第172-2及356-8条修正草案,未来顺利完成立法程序,包含公发公司及非公发公司,都可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经济部表示,未来会视公司召开视讯股东会实务运作情形,编制视讯股东会相关指引及问答集提供各界参考。

今年5月三级警戒期间正逢股东常会旺季,因为防疫措施限制实体聚会人数,造成许多公司股东常会难依法于6月底前召开。一般非公发公司,经济部以发布问答集指引,让公司不用逐案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召开;公发公司部分,金管会则以公告暂缓股东会召开及兼以视讯辅助股东会方式召开等紧急措施来因应。

经济部指出,现行公司法规定,非公发公司如未于章程明订,不得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而公发公司则完全未开放视讯股东会。随着数位科技进步,股东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的需求日趋成长,且视讯会议使用设备与应用技术也已趋成熟,未来若又有疫情等类似不可抗力情事发生,导致实体股东会难以召开,在未及修正章程订明股东会开会得以视讯会议前,实应予弹性开放公司可採行视讯股东会,有修正公司法的必要。

此次,修正重点包括非公发公司与闭锁性公司部分,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情事,以公告排除章程订明限制,藉由主管机关公告方式,增加採行视讯股东会弹性。

公发公司部分,开放公发公司可採行视讯股东会,并优先适用证券主管机关所定之子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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