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台湾男子与陆籍女子结婚,生下2名小孩,未料婚后女子性情大变,还当小孩的面自残、殴打丈夫,法院核发保护令后,更跑回大陆没再回台,男子因此诉请离婚。台北地院认为,女方无意维繫婚姻,且责任较大,判准离婚,小孩亲权则由男方行使,女方须按月给付3万元扶养费。

男方主张,他与妻子2017年5月在大陆结婚,同年8月在台登记结婚,育有1女1子。妻子婚后情绪起伏大,甚至当着小孩面自残或无故殴打他,去年4月吵架后,竟持刀破坏浴室门,扬言杀死全家后再自杀,让他和小孩很恐惧。

男方说,法院去年6月核发保护令后,妻子为逃避法律责任径自离家,返回大陆,夫妻俩分居迄今全无联繫,妻子显然没有共同生活意愿,婚姻难以维持,因此诉请离婚,监护权由他行使,妻子应按月给付小孩扶养费各5万元。

由于女方未到庭,也没提出书状答辩,法官因此採信男方主张,认定女方没有意愿维持婚姻,且可归责女方,故判准离婚。另依据社工访视,认定男方有能力照顾小孩,因此将监护权判给男方,女方须按月给付2名小孩共3万元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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