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从事外送、便利商店兼职的詹姓男子,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的地方违规停放汽车,吴姓女子骑机车经过煞避不及,撞击汽车车尾跌倒,她全身多处骨折受伤事后提告求偿,一审判詹男须负70%过失责任,判赔29万多元,二审改认定负60%责任判赔13万多元定谳。
吴女提告主张,2018年2月4日晚间她骑机车从外侧车道由西向东行经该处,因詹男在红线停放汽车,她来不及闪避,机车前车头撞击上詹的车辆车尾,致她人车倒地,并受有右侧股骨下端开放性股骨髁之髁上移位骨折、右侧桡骨下端闭锁性骨折、脸部损伤等。
吴女说,她到医院就诊花了4万多元,去门诊车资及救护车车资共数万、手术看护费36万元及精神慰抚金10万元等,这些损失扣除已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金8万5284元后,詹男须赔偿她92万3447元。
詹男对于事故的事发过程及吴女伤害部分不争执,但他说吴女也要负过失责任,况且额外支出费用部分,吴女只列消费额,未说明为何支出,且有显示消费品项的发票有与车祸事故无关的消费,另精神慰抚金部分,应斟酌双方身分资力与加害程度加以审酌。
士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汽车停车时,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不得临时停车,且本件詹男因涉犯过失伤害罪遭判刑2月定谳,他在禁止临时停车之处所停放车辆,致使该车道行驶路线受有阻拦,以致吴女骑乘机车闪避不及而撞击受伤,明显有过失。
士林地院认为,案发当时天候虽雨,但夜间有照明,路面无缺陷及无障碍物,视距良好,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且该路段属直线道路,吴女疏未注意车前状况,致撞击詹的小客车,吴女也须负30%过失责任,判决詹男须赔偿29万3000元,詹男不服提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依据台北市车辆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鑑定结果,事故发生地点、两造之过失情节,认为詹男只须负担60%之过失责任,依过失比例酌减40%后之损害额后,判决詹男赔偿13万878元,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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