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行政院副院长、国民党大老徐立德8年前与音乐家陈怡伶结婚,婚后2人感情不睦,徐男在2015年搬离住家与儿子同住,未再与陈女同居并诉请离婚,一审不准,二审逆转判准,遭废弃发回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仍判准离婚。可上诉。

徐立德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他与陈怡伶在2013年6月21日结婚,因生活习惯、价值观的差异,他2015年初搬离与儿子同住,未再同居,2016年8月间,陈女与其父母发生纠纷多次怪罪他,并主动提出离婚的想法。

徐立德指控2016年12月间,陈女将婚前的私事经其父母批露见诸于媒体报导后,她自残行为,以此为情绪勒索,但他已年老,难以承受,婚姻已生有破绽,且陈女也无继续维持婚姻之意愿,因此诉请法院判准离婚。

更一审认为,虽然夫妻一方先行离家居住,造成破绽,固有责在先,但嗣两造均未能积极挽回婚姻,甚至他方在未共同居住期间,因个人因素以消极、负面的态度处理婚姻,肇致婚姻裂痕加深,破绽更加扩大,有相同程度的责任,因此徐可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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