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派出所巡佐前年4月骑车在路上因闪避车辆,导致撞上路边一处小斜坡翻车受伤,他事后控告市府未设置警告标示,也未将危险障碍物移除,导致他「阴茎三度烫伤,致夫妻无法行房」共求偿52万;养工处则认为该斜坡在红线之外,已非公共建设、与管理无关,法官则判男子需负担70%责任,养工处最后须赔10万元。
该名巡佐表示,他在前年4月29日骑车行经西屯区青海路、黎明路口时,为闪避前车靠右行驶,却撞上路边水泥斜坡受伤,质疑该路面有极大危险性,但市政府养工处却没有放置三角锥或警示灯,因此申请国家赔偿;他在法庭上出示医疗费、看护费、维修费、薪资损失等证明,合计共23万。
此外该名巡佐还说她因车祸导致「阴茎三度烫伤,致夫妻无法行房,身心痛苦异常」,要求精神慰抚金28万8千元,合计请求国赔共52万6514元。不过台中市养工处表示,男子撞击位置在红线外侧,与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无关,且该斜坡并非养工处的设施,也非人车通常行走路线,理论上部会影响交通,至今也没有人反映设计不良,事故原因单纯为男子未注意路况。
法官根据《公路修建养护管理规则》认定,设定红线外的道路虽禁止行驶,但仍为道路一部分,公务机关须随时排除障碍,男子超过路面边缘应负70%责任,考量到男子经济条件,最后判养工处应赔陈10万7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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