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温姓女子长期于台东县喂养流浪狗,一名男子阿文(化名)1月不小心驾车擦撞温女喂养的浪浪,温女便狂打阿文,还控诉阿文「性侵狗」、「吃狗肉」等,案经阿文提告,台东地院审结,依伤害罪判温女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2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温女经常在台东县池上乡万朝桥下喂养流浪狗,今年1月23日时男子阿文开车行经该处,不小心擦撞温女喂养的其中一只狗,阿文下车处理后,两人旋即爆发口角,但温女疯狂殴打阿文,致其脸颊肿起。
警方获报赶到场时,温女坦承有对阿文动手,反控是阿文先撞狗,还说,「先撞狗的,恶人先告状」,员警表示就算对方撞狗,温女也不该动手,温女则气愤地说,「打人家?吃狗肉!而且性侵害狗,让狗死得很可怜」,表示是对方先攻击她,她难道不能反击吗?
阿文控诉,他在返家过程中遇上狗窜出,才停靠在路边,想确认是否有撞伤狗,却一下车就被温女殴打;阿文的姊姊亦出面证称,温女在桥下养一群狗,弟弟只是轻微撞到狗,就被对方打、扯头髮。
台东地院审理时,法官认定被害人的验伤单无造假嫌疑,警方密录器也属实,而温女所称阿文性侵害狗一事,明显脱离常人日常生活经验,且无证据证明阿文真有如此,认为温女罪证确凿,酌情后,依伤害罪,处其拘役20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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