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男子王少梁2000年间与贩毒的刘姓男子起争执,他在柬埔寨金边市持枪朝刘男的太阳穴击发致死,并将同房内的女子击毙后逃亡大陆,一审及二审依杀人罪判他无期徒刑,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及更二审判无罪,更三审判无期徒刑,更四审又改判无罪。
依据《刑事妥速审判决》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繫属日起已逾6年且经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发回后,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2次以上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王男因更一审及更二审、更四审都获判无罪,检不能上诉,全案定谳。
聆判后,王听到又被判无罪,有点不知所措,他问法官「现在要做什么?」,法官随即谕知法警办理相关手续,将王男释放。
检方起诉指控,原名王加文的王少梁是为刘贩毒集团成员,他前因运输毒品问题,遭柬埔寨海关查缉,他不满刘未出面营救,以及就毒品重大利益分配之问题,怀恨在心,2000年间他在柬埔寨购买改造手枪,企画枪杀刘男。
王持枪进入刘位于柬埔寨金边市的住所卧室内,持烟灰缸砸击刘的头部致倒地后,用手枪朝刘头部左侧太阳穴击发1枪,刘当场死亡,王男见房内有一名女子,一併持枪射击该名女子头部1枪,使之当场死亡。
王少梁为掩饰杀人犯行,致电当时人在越南之贩毒集团成员郭子俊前往柬埔寨,协助其将2人尸体,掩埋在刘住处附近的别墅花园内;后来郭子俊在2004年间因另案遭台湾警察查获,他主动向侦查机关告发协助处理尸体的事,警方才逮获王男。
更四审认为,王男虽在侦审期间曾说自己持枪射击1人,但后来又否认犯罪,他是否故意杀人及枪击过程、对象等涉及杀人犯行之核心事实,前后供述不一,且依卷内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认定王男涉犯杀人罪。
更四审指出,任职刑事局国际刑警科的吕姓警官证述,本案挖掘之骨骸未能分辨男女,嗣经鑑定结果,其由柬埔寨取回之骨头、牙齿不足以证明为人类所有,亦无法证明是死者之骨头、牙齿;因无证据证明王男犯罪,因此谕知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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