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在今年9月时,认定foodpanda限制餐厅于被处分人经营外送平台刊登价格必须与实际店内价格一致,及限制餐厅不得拒绝「顾客自取」订单,为以不正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为条件,认定有限制竞争之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0条第5款规定,处200万元罚锾。

处分书近日曝光,提及公平会在2019年10月就对foodpanda合作餐厅问卷调查,并发现有餐厅反映未经同意就开通「顾客自取」功能,并强迫餐厅接受「顾客自取」,部分餐厅也反映foodpanda限制价格要与店内价格一致,导致无法平台手续费反映在菜单价格。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将全国升为三级警戒,餐厅停止提供内用服务,外送平台成为外带之外,最主要的销售管道,因此再度问卷调查显示,多数餐厅表示foodpanda规定餐厅在平台刊登价格需实际价格相同,也有其他餐厅反映如要调涨foodpanda 强制必须配合平臺折扣优惠,而优惠金额店家自行吸收。

多数餐厅表示须参加被处分人行销活动,才能取消foodpanda 平臺「店内价」标示,且有餐厅表示「要取消店内价除配合活动外,实际亦会各种名义驳回申请资格」;另有多家餐厅表示曾因在foodpanda平臺刊登之价格高于店内实际价格,遭到被处分人警告或罚款。

针对顾客自取部分,有餐厅指出,被处分人以向餐厅收取抽成作为对消费者的如自取79折等促销活动,导致餐厅原本顾客改採 foodpanda 平臺订餐,形同餐厅被迫与自己竞争。

Foodpanda则称,「餐厅违反平臺广告「店内价」标示导致消费争议,经检举后,将依约取消其「店内价」标示, 并要求违约餐厅返还平台仅提供予标示 「店内价」餐厅免费刊登售价约3000元的专属曝光版位」;「顾客自取」功能虽被预设为开启,但餐厅得透过并调整提供服务时间、时段,如将「顾客自取」开放时间调整至凌晨时段,达到实际上关闭顾客自取功能效果。

而据公平会今年5月至6月问卷调查结果,多数餐厅表示被处分人规定餐厅在foodpanda平臺上刊登之价格必须与店内价相同,多数受访餐厅表示须参加被处 分人之行销活动,始得取消「店内价」标籤,认定foodpanda限制餐厅于平臺刊登价格与店内价相同, 已产生限制竞争效果;至于针对「顾客自取」,foodpanda将收取自餐厅抽成佣金用来补贴鼓励消费者使用「顾客自取」,将导致餐厅原本顾客,改透过平台「顾客自取」方式订餐,且使被处分人能获取更多抽成佣金,而具有限制竞争效果。

但公平会委员洪财隆则提出不同意见书指出「餐厅一开始即可选择「不参加」,对餐厅而言,之所以与外送平台签约,必然是经过一番成本效益考量后,自主且合乎经济理性的决定;虽然由于后来爆发疫情,餐厅的确比往常需要外送平台来扩大营运范围,以致面对平台的议价能力大幅下降,但恐怕不能把疫情严峻视为常态,并作为定罪基础;目前台湾的「餐饮外送平台市场」,前两大为Ubereats与Foodpanda,各自营收占比皆超过4成,竞争可谓相当激烈。因此,从和Foodpanda签约餐厅的观察,仍有相当宽裕的选择合作对象之空间。」

不同意见书也指出,即使是契约内容要求「餐厅于平台所刊登价格必须与店内价格一致」,签约店家仍有迴避「履行」的 机会。例如:参加Foodpanda所举办的促销活动。

foodpanda则说,店内价为消费者争取最大福利,并同时给予参与活动的店家回馈,创建共荣共好的外送生态;公平会以违反公平交易法为由裁罚后,foodpanda于11月初已配合行政机关调整。近日公平会洪财隆委员提出会内异议,foodpanda希望能藉此予社会讨论,对于新兴商业模式管理,是否应有不同于传统产业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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