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务署指出,一旦出现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应即採取适当应变措施,查明事故状况,并通知当事人有关事实、因应措施及提供谘询服务专线,以利当事人亦能採取因应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此外,事故发生后业者亦应研议预防机制,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另为强化资安标准规范,我国也规定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因执行业务以资通讯系统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且保有个人资料达1万笔者,应採行资讯安全管理措施;未达1万笔者,于本办法施行后,应于直接或间接搜集而保有笔数达1万笔之日起算6个月内採行资讯安全措施,以落实个人资料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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