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陈志恺表示,为减轻外商自我国取得劳务报酬或营业利润之扣缴税负负担,财政部除针对境外电商业者销售电子劳务之交易态样产生之报酬,自2017年度起得申请适用核定净利率或利润贡献程度,计算应课税之我国来源所得外,并于2019年9月26日放宽一般外商营利事业在取得收入前也可申请适用。而对于此等申请,应由取得所得之外商营利事业或其授权之代理人提出。
然而在实务上,常遇到前述扣缴税负依据契约约定,转由给付报酬之我国营利事业负担之情形,例如我国营利事业给付外商100元劳务报酬,扣缴20%税款后,原应给付80元净额。
但在扣缴税负转嫁情况下,我国营利事业应以净额100元换算总额125元(100/(1-20%))扣缴,其税款除一方面增加为25元(125*20%),并将全数变成我国营利事业经营费用。此时,如外商不配合提出前述可降低扣缴税负申请,可能发生不当增加我国营利事业负担之现象。因此,为使所课徵之扣缴税负更符合相关课税措施之立意,财政部进一步放宽得由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之情形。
陈志恺提醒,由于扣缴属于代扣他人之税款,基于权利义务之对等性,扣缴义务人对于跨境给付之报酬,在办理适用核定净利率或利润贡献程度之申请时,必需要能提示实际由扣缴义务人负担扣缴税负之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交易合约。从事跨国交易之我国营利事业,应留意本次扣缴税负减免申请程序放宽之新措施,以合法节省税负进而提升企业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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