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诚Pw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指出,新版「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有六大重点。首先是新增「投资于生产制造所用之全新机械、设备或系统,得享有投资抵减」,条件为全年支出合计达1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抵减率二择一:(1)支出金额的5%内、自有应纳营所税年度抵减,或(2)支出金额的3%内、自有应纳营所税年度起3年内抵减。
其次为新增「个人股东投资抵减」,个人以现金投资于同一生技医药公司,当年度达100万元以上,取得新股且持股满3年者,得于持股届满当年度起2年内,在投资金额50%限度内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每年得减除之金额合计以500万元为限;此规定与产创条例第23之2的天使投资人租税优惠类似,基于同一事项不得重覆享有租税优惠,个人投资者应慎选其中较优之租税优惠来适用。
第三则是修正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现行规定之投资对象限研发制造公司,修法新增「受托开发制造公司」(CDMO),但新增投资对象限为未上市(柜)或成立未满10年之上市(柜)公司。抵减规定为原始认股或应募且持股满3年者,自有应纳营所税额之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营所税,每一年度得抵减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50%(修法前无年度抵减限额)。
第四则为调降研究发展支出抵减率为25%(原为35%),并删除人才培训支出投资抵减项目,但专职研究发展人员的培训支出可列入研发支出项下。
第五是修正奖酬员工、技术入股与认股权取得股票可孰低课税:比照产创条例的员工奖酬及技术入股孰低缓课精神,增列公司高阶专业人员及技术投资人持股且继续任职或提供技术服务达2年者,在转让时可按转让价格与取得价格孰低课税。但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股票取得时价(价格)证明文件且无查得资料者,不得适用。所谓高阶专业人员指具备生技医药相关专业,且担任公司执行长或经理人以上职务之人员;另技术投资人可举证主张相关成本列为所得减项,若无法举证则以转让价格的30%计算成本。
第六为租税优惠专案核准,适用租税优惠公司必须先经过经济部核发审定函认定为生技医药公司,其要件除实际从事研发制造,或受托开发规定品项之生产制造外,尚需符合:(1)申请年度之上一年度或当年度之研发费用占同一年度总营业收入净额5%以上,或占同一年度实收资本额10%以上;(2)聘雇大学以上学歷之生技医药专职研发人员至少5人;(3)最近3年内未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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