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说,本次修正将再利用机构之产物,依其用途分为直接使用之产品或作为原料需经加工再制机构产制后,方可提供最终使用者使用之特定中间产物。其中特定中间产物仍属事业废弃物,应受废弃物清理法规范,应以装置即时追踪系统的车辆清运至加工再制机构,亦要求追踪至最终使用者,同时明确规范各类再利用产品品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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