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姓司机不满礼让员警先行反遭举发闯红灯,兴讼抗罚。士院认为,案发巷道当时有多名员警处理事故,司机停等红灯听到员警按喇叭才缓速通过路口,无可归责性,判决撤销罚单。
士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谷姓司机今年4月1日晚间驾驶营业小客车行经新北市永和区林森路20巷巷口,遭员警拦停举发闯红灯,经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裁处罚锾新台币2700元。
谷姓司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当时行经该路段看到大批员警与救护车,没多久2名员警骑车到他车辆后方且距离很近;他认为员警要随救护车执行勤务,为礼让员警才将车往前开,不料反而被拦停举发。
承审法官勘验员警密录器画面,发现当时巷内共有5名员警正在处理事故,谷姓司机驾车经过员警后发现前方路口为红灯随即停车,随后2名员警骑车停在谷姓司机车辆后方,其中一名员警并按了2声喇叭,谷姓司机才往前行驶。
判决指出,谷姓司机客观上确实有闯越红灯的事实,但行政罚法规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予处罚」,因此本案应探究的是谷姓司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及可归责性。
法官认为,案发巷道为单行道且相当狭窄,谷姓司机也知悉现场有事故发生,听闻员警在后按喇叭,确实会认为员警在示警要求儘速通过路口,更何况谷姓司机也知道2名员警紧跟其后,很难想像会故意在员警前方以极缓慢速度闯红灯。
法官综合全案事证判断,认为谷姓司机主张具有相当可信性,闯红灯的行为不具可非难性及可归责性,日前判决撤销罚锾270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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