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巿长陈其迈29日邀集高雄地检署、桥头地检署,与市府警察局、法制局、交通局等相关局处共同研议吓阻酒驾相关配套措施,包括5项执法共识、6项修法建议。除了酒驾者要到殡仪馆易服社会劳动,另公布酒驾者姓名并在身分证注记,还纳入检举酒驾奖金。

高市府表示,今邀集雄检及桥检共同研议,在酒驾案件执法上,达成5项共识,包括:

一、酒驾者经有罪判决或缓起诉,将命其至殡仪馆易服社会劳动或提供义务劳务。

二、侦查中对于酒驾累犯,将视情节谕知酒驾者必须在固定时间向辖区派出所报到、限制住居,以防止其再次酒驾。

三、对酒驾累犯而有情节重大、造成重大伤亡或事后有逃避责任之情形,请检察官得视情节向法院声请羁押。

四、如有事实证明酒驾者业经劝导仍执意开车,或有故意快速行驶、闯红灯或连续衝撞之犯行,警方将检具事证,建请检察官得视情节以具有不确定杀人故意之杀人罪进行侦办。

五、对酒驾累犯而有情节重大、造成重大伤亡者,地检署将儘速侦结,并向法院具体求处重刑,以严惩酒驾。

另对于现行中央法令遭质疑罚则过轻、无法遏止酒驾歪风,对此,高市府也提出6大修法建议,包括:

一、酒驾者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除罚锾、吊销其驾驶执照及不得考领外,并建议没入车辆。

二、车主在明知驾驶人饮酒仍将车辆交于酒醉者驾车之情况下,除处罚锾、车辆牌照吊扣3个月外,并建议吊销车主之驾驶执照。

三、建议将酒驾累犯之定义自5年延长到10年,亦即10年内再犯者即属之;而对于有酒驾纪录者,限制其仅得驾驶具备酒精锁之车辆,以防范酒醉者驾车上路于未然。

四、对于酒驾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建议以不确定故意杀人罪之刑度论处。

五、建议酒驾者之同车乘客须连带负刑事责任。

六、建议公布酒驾者姓名并于其身分证注记酒驾。

高巿府说,除强化酒驾案件的执法及向中央法令提出修正建议外,高雄市政府另将修正《高雄市检举交通肇事致人伤亡逃逸奖励办法》,纳入检举酒驾奖金相关规定,增加酒驾案件的检举诱因,藉由提高检举量来减少酒驾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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