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调职的台北市中正一分局仁爱派出所陈姓男员警,去年偷拍女员警洗澡遭起诉,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将陈依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等罪判刑10月,得易科罚金,民事部分,法官判赔83万多元。可上诉。
陈男在去年9月趁着女同事在派出所淋浴间洗澡时,以手机偷拍,女警感觉有异,伸手一挥碰到陈员手机,并追问陈员,陈员认错交出手机,女警发现手机里面有2段偷拍她洗澡画面,愤而提告,台北地检署依妨害秘密罪起诉。
案发后陈男对同事宣称「误以为熟识的男同事在洗澡」,才恶作剧录下洗澡画面,台北地院审结斥责他企图以误会掩饰犯罪,让被害人在职场上受同事误解在小题大作,他没有悔意,判处10月徒刑,可易科罚金。
民事求偿部分,北院认为陈男身为警察人员,却对女警偷拍窃录洗澡,致她产生焦虑、心律不整、失眠症、郁症、恐慌症等心理疾病,且回忆起此等受侵害之经验更加深所受损害,陈的侵害情节重大,判决赔偿精神慰抚金等83万3996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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