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分局彭姓交通员警4年前任职大安分局期间获报处理交通事故,伤者廖姓女子因车祸昏迷送医急救,但彭男竟偽造她的签名制造事故谈话纪录,刑事部分他被依偽造文书罪判刑1年4月,缓刑3年,行政究责部分,惩戒法院将彭判决降1级改叙。

彭任大安分局交通分队服务期间,在2017年6月20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明知廖女当下因昏迷而无法接受询问,却在其职务上所制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谈话纪录表上,虚偽填载该民眾「完全不清楚」之答覆,且于该谈话纪录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偽造她的署名。

检方起诉后,法院依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将彭男判刑1年4月,缓刑3年,向公库支付5万元定谳。

行政究责部分,台北市政府移送后,惩戒法院第一审认为,彭男除触犯刑罚法律外,并有违《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应诚实,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加损害于人的规定,判降1级改叙。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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