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诚PwC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併购税务服务会计师刘欣萍指出,企併法修正后,明定可辨认无形资产类型,放宽可按法定年限或以10年计算摊销实际取得成本,等同扩大租税优惠。另被併购新创公司之个人股东所取得股份对价,其股利所得可选择延缓至取得次年度起之第3、4、5年度平均课徵所得税,有效保障股东权益。
此外,刘欣萍进一步表示,现行公司出价取得无形资产,仅得依所得税法认列营业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此次修正新增第40条之1,除前述外,另列示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植物品种权、渔业权、矿业权、水权、营业秘密、电脑软体,等同放宽非对称併购适用范围。
刘欣萍表示,过去企业併购取得未登记的技术或客户名单,在税务上无法摊销,此次依修正草案,如符合营业秘密法规定得以「营业秘密」纳入适用。建议企业如拟主张客户关系属「营业秘密」,应注意是否符合营业秘密法之三要件,即「秘密性」、「经济性/价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过去曾有判决认为仅表明名称、地址、连络方式之客户名单,可于市场上或专业领域内依一定方式查询取得,即难认有何秘密性及经济价值。
另,草案中也明定营业秘密认定上如有疑义,得由稽徵机关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徵询意见,做为审核认定之参考。
刘欣萍说明,以股份为对价的併购交易中,被併购新创事业公司之个人股东并未取得现金,但仍需缴纳併购产生之所得税,恐面临资金流问题进而影响併购意愿。此次修正草案针对合併消灭或被分割公司之个人股东取得股份对价,其股利所得可选择延缓至取得次年度之第3年起,分3年平均课徵所得税,有助消弥新创事业个人股东纳税的资金问题。另,提醒注意,新创公司须符合:一、设立登记日至决议併购日未满5年;二、未公开发行股票始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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