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间担台北县议员的张金荣及王景源,分别收取厂商853万元及210万多元贿款后,让其承包採购案并诈领议员补助款,一审将张及王各判刑10年、8年半,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考量本案争讼逾8年,依速审法减刑后,改判5年4月及3年8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张金荣、王景源任台北县议员期间,收贿后交给宏杰公司林永青空白议员牋单,供其自行寻找受补助单位使用其议员补助款,将交付补助款金额3成之现金贿赂后,收取贿赂诈领补助款。
张金荣在他乌来住处与议会议员研究室,连续签立空白议员牋单交予林永青使用,王景源也其在板桥服务处,连续交付已记载经费年度、补助金额及签名或盖章之议员牋单交予林永青使用,陆续取得林永青交付牋单补助金额3成之现金贿赂。
张金荣共收贿853万890元,王景源收取210万780元,林永青在取得2人同意后,以可代为争取议员补助经费为由,向受补助单位招揽採购案后,承包并完成採购案后,向台北县政府及公所请领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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