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导,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11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办法》。
报导指出,《办法》坚持着眼进一步吸引稳定军事人才,激励军人退役后更好发挥作用,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准相适应、与军地改革相衔接、与服役贡献相匹配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
报导强调,《办法》坚持突出服役贡献、体现尊重优待、鼓励就业创业、融入社会保障的原则,对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安置去向、退役金发放及调整、地区补助、养老医疗待遇等作了系统规范,为健全完善退役军人政策制度体系,推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基本遵循和制度支撑。
大陆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向东指出,《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中共建政以来第一部专门规范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安置责任、安置方式、适用条件、待遇保障等做出全面规定。
例如,坚持分类安置,根据退役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的身份、类别,结合服役年限、所作贡献等因素分别确定了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復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提高安置品质,明确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同时规定,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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