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丁姓女子在住家附近的公园运动,不料萧姓饲主在公园内遛狗,因狗吠叫两声虽未接触丁女却害她跌坐在地受伤,台北地院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认定萧未尽防护犬只危害他人注意义务,须负70%责任,判决赔偿14万622元定谳。
丁女提告指控,2018年8月10日清晨5点多,萧带领其所饲养之黑色混合品种犬只遛狗,却让狗失控奔向她,并不断朝被上诉人狂吠、张牙裂嘴露出凶狠的目光、发出怒吼声、採取攻击姿态,致她惊吓重心不稳而跌坐在地,受有第一腰椎压迫性骨折之伤害,须负赔偿责任。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及二审都认为,就算萧有繫狗炼,但绳子放比较长,犬只当时比较容易激动,应注意避免犬只朝他人奔跑并大声吠叫,萧未尽防护犬只危害他人注意义务,并因而导致丁女因惊吓而跌倒受伤,有过失责任存在,判赔1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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