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于107年9月下旬,欲向詹姓大学同学借住对方租屋处房间时,却遭对方拥吻、抚摸胸部,该女当场受到极大惊吓,立刻用力抵抗表示「不要这样、我不愿意、不要」,但仍遭对方指侵。女方事后怒告詹男,法官在审理时,认定女子当时主动表示「那我要跟你睡喔」、以及「不要、我要跟你睡、不然睡不着」,且案发后,两人继续用通讯软体联繫、出游,以及曾表示到对方租屋处吃饭,台中地院认定,因女方案发后与詹男互动良好,判决詹男无罪。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A女与詹男为大学同学,两人因求职面试有了联繫,A女于107年9月下旬须南下台中访友,詹男主动表示愿意提供房间给A女借住。期间詹男于A女房间聊天后睡着,凌晨A女被摇醒,詹男向她告白后强吻对方,并用手抚摸胸部,A女向詹男表示「不要闹了」,却被对方并以手脚压制,A女受到惊吓不断的说「不要这样、我不愿意、不要」并极力抗拒、挣扎,而不敌对方力气大,最后遭詹男用手指性侵。
詹男辩称,自己凌晨起床上厕所时,看见A女传送讯息表达喜欢之意,返回床上被对方戳腰以表好感,双方因此对视、接吻,互相抚摸,并表示无指侵行为,也否认当晚发生性行为。并于隔日上午载她去搭车,并保持联繫。
法官根据双方简讯记录,查出A女于9月2日晚间以Line通讯软体与詹男聊及借住房间时,主动表示「那我要跟你睡喔」又说「哇这样你可以伴我入眠三天耶」,隔日,詹男告知A女有2间房间可以住,A女仍表示「不要、我要跟你睡、不然睡不着」等语
法官发现,A女于案发后,两人能持续透过Line通讯软体联繫与频繁聊天,并多次提起两人感情观、情史等。并于案发后5日,两人相约见面,并表示如果下雨可到詹男租屋处用餐。
此外107年12月15日两人一同与友人参加新北耶诞城以及107年12月31日跨年活动。足以认为A女未拒绝与詹男联繫、出游,更主动要求与詹男见面或独处。
因此法官认为,此情节与一般遭人以强暴方式强制性交后会拒绝并害怕与加害人联繫、见面、或独处,纵有共同友人邀约,亦会藉故拒绝之表现,明显有别。认定A女被詹男性侵乙事,法官不採信。判决詹男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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