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指出,亲属过世时,如果遗物中有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继承人必须在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列报农业用地扣除额,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并检附主管机关核发的农业使用证明书,以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免徵遗产税规定。
当继承农地时,若同时符合各项条件,包括农地为农业使用、取得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继承对象为民法规定继承人等,即可享有免课遗产税优惠。
依遗赠税法规定,农地因继承或赠与可免徵遗产及赠与税,但必须同时符合四项要件,包括赠与或继承对象必须是民法第1138条所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该农地必须取得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该农地自遗赠后五年内仍须做农业使用,还有一定要向国税局申报该笔农地继承或赠与,如有违反,国税局将追回遗赠税。
官员指出,继承人办理遗产产权移转登记时,需检附稽徵机关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遗产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为保障自身权益,请依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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