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王姓机车骑士,前年9月晚间7点多,酒后骑车行经花坛乡溪南街417巷,失控摔入水利排水沟内溺毙身亡;家属以该排水沟旁道路未设置护栏、或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因而向彰化县政府、花坛乡公所与农田水利署彰化管理处提出国赔告诉,要求赔偿338万元,彰化地院审理后,认定主管单位为农田水利署,而王男酒驾需自负一半肇事责任,判决彰化管理处需赔偿王男家属139万元,全案得上诉。
农水署彰化管理处处长刘淑华强调,彰化管理处权责是管理水利灌溉沟渠,该段沟渠邻近水闸门,需经常清淤、疏浚,不可能加盖,而道路上的护栏、警示标志、路灯都是乡公所应施设维护,将于收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
根据判决书,王姓男子2020年9月13日夜间7点多行经花坛乡溪南街417巷,因该路段为弯道,又有一缺口,却未设置护栏、警告标志或反光标示,提醒用路人注意,也未设置路灯等照明设备,导致王男因视线不良骑机车跌落一旁沟渠伤重身亡。
王男的3名儿子因而向彰化县政府等单位提告国赔,请求丧葬费、纳骨塔费用合计38万元、报废机车3000元、精神慰抚金300万元,合计338万3000元。
对此,彰化县政府以该路段并非县府管辖权责,拒绝赔偿。彰县府强调事故发生前2019年8月27日即召开权责会议,厘清该路冠水利圳沟、道路管理权责,分属前身为彰化农田水利会的农水署彰化管理处与花坛乡公所。
花坛乡公所在事故发生后,已在该处设置路灯、「辅2」安全方向导引标志,事故发生前也在事故地点附近25公尺处,设置跳动路面提醒用路人减速慢行,强调王男酒驾,经彰基抽血酒精浓度达153mg/dl,已达不能安全驾驶而肇事,应自负全部责任。
彰化地院法官审理时,认为该路段转弯处与系争沟渠衔接,接口处有明显缺口,事故发生时现场无警示及护栏等防护措施,且路灯设置不密集致照明光线不足;并参考该路段土地登记誊本,显示位处农水署彰化管理处管理之土地上,且权责会议后,已决议土地中道路部分由花坛乡公所管理维护,沟渠则归彰化管理处管理维护。
法官审酌,花坛乡公所虽非该排水沟渠之维护机关,事故生后随即设置右转标示并于该路段设置路灯以免再有用路人不慎失足坠落沟渠,并在右转标示旁设置新护栏;反观彰化管理处未将沟渠旁缺口处加盖,復无设置护栏或其他警示标志,并未提供充足照明设备,以防止用路人坠落之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其就系争沟渠之设置、管理显然有欠缺,故作如上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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